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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林邊鄉竹林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竹林國民小學學生使用手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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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竹林國民小學學生使用手機管理辦法(草案)
109 年08 月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教育部100.09.06 台環字第1000153196B 號函頒「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辦理。
2.依據教育部108 年6 月17 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 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
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觀念。
三、管理細則:
(一)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手機至校。
(二)學生攜帶手機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
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三)學生於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
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
(四)手機在校僅可與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嚴禁使用行動電
話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五)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或
使用手機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六)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手機,前兩次予以告誡並暫時保管手機至放學,第三次
違規即註銷其使用資格,禁止帶手機到校。
(七)如未申請通過者經註銷使用資格者,攜帶手機到校將由導師暫時保管,並通知其
家長領回。
四、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電話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行動電話。
(二)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教導處審核通過。
五、申請程序:
(一)向教導處訓導組領取使用手機規範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請導師簽章,
申請表交至訓導組,教導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手機。
(二)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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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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