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網管|
屏東縣林邊鄉竹林國民小學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則
壹、屏東縣政府111年「推勳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辦理。
貳、為充實學校教學軟體及數位內容,符合教學需求提升教學多樣性,引進行動載具(以下簡稱學習載具)與數位教學平台,引導學生運用資訊科技提升學習成效,培養學生合理與合法的資訊科技使用學習與態度,並鼓勵教師應用數位科技進行教學,結合學習載具、教學軟體及數位內容,更有效率地支援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促進教學多樣化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參、本規則所稱學習載具,係指由學校列帳管理,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學習載具借用及歸還規定
一、當日:
(一)以「班級」為借用單位,借用時間以「節」計算,每次借用以「整臺充電車」為原則,並以整車歸還。
(二)借用前,應經設備管理者同意,並確實登記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 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三)歸還前,請教師指導學生務必確認學習載具已關機,並依照編號放置於充電車內。
二、長期:
(一)以「個人」∕「班級」為借用單位,借用時間以「學年」/「學期」∕「其他指定期閰」計算,以「經濟弱勢」/「家中無電腦、平板之學生」∕「推動計畫班級」等為優先對象。
(二)借用前,借用人應檢查設備狀況,若有損壞故障之情形,應立即告知。若未聲明,視同本設備借用時為良好狀態。
(三)設備借用期間,借用人應負妥善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四)配合學校規定時間繳交相關資料典設備歸還。
(五)長期借用之學生須經家長簽署《校園學習載具使用家長通知書》(附件一)
伍、學習載具使用規定
一、學習載具應於教師教學、自主學習或引導學習等時機時使用並應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二、嚴禁於借用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夭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違者經勸告不聽,學校可立即收回學習載具。
三、學習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拆解學習載具或破解該設備之相關軟體,亦不得自行安裝與教育學習無關之軟體。
四、 倘學習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設備管理者) ,由學校指定業者(原廠維修)協助修復,不得自行交由第三方逕行修
五丶如學生末依教師指導使用學習載具,或違反本規則,違規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取消學生借用學習載具之權利。
六、學習載具之使用應受行動裝置管理系統(MDM )之管制及配合提供使用時問等相關 資訊搜集。
陸、學習載具保管規定
一、學習載具借用及歸還應登記於《校園學習載具設備登記表》(附件二)。
二、當日借用之學習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附鎖, 寒暑假期間學習載具 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三、學習載具及充電設備與相關配件應由專人專櫃負責保管收納
四、學習載具設備歸還時,應將學習載具清除個人資料及完成消毒清潔與保養,並依借用時填具之登記表進行歸還檢查及確。
柒、各校可依據本規則事項,訂定各校相關之規定。
捌、此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則已於112.12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6-17|
{{ $t('FEZ005') }} 25|